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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来源:原创作者:宣传部时间:2016-10-24浏览:11466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3〕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全省每年第四季度召开表彰大会,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给予嘉奖;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或“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各市、县(区)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并逐级向上推荐表彰对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规范表彰奖励标准。县级以上政府根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表现和贡献,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奖励:被县级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被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省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表现和贡献,按以下标准给予嘉奖: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7万元、三等奖6万元。由市、县(区)政府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给予嘉奖的,奖金标准由各地确定。表彰奖励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开支。
    三、落实优待抚恤政策。按规定认真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政策、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优抚措施。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与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促进会)会审后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促进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和伤残鉴定情况,颁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经费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解决。
    四、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将集中表彰和日常抚恤慰问相结合,重点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此前生活水平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五、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按规定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及医疗费用问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六、优先给予就业援助。县级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对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七、提供就学升学照顾。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适龄子女、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公办高中及本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中职学校就读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依照管理权限由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八、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优先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九、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扶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发展。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切实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特别是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伤残人员家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