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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章程

·我会章程·

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Quanzhou Associ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见义勇为公益事业,服务见义勇为人员,协助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注重提高自身能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机制活、创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泉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兼合式党支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泉州市公安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县后路2号保安大厦三楼。
   本会的网址:http://www.qzjyyw.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及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措施、办法,宣传本会宗旨,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努力营造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协助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群体);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致困人员的家庭实施救助;
  (三)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帮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优抚政策,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泉州市人民政府对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表彰奖励;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六)积极开展与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联谊活动和业务联系;
  (七)组建见义勇为志愿者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志愿者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见义勇为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思想进步,作风端正,办事公道,遵纪守法;
  (三)热心见义勇为慈善事业。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增补、罢免理事;(三)合并、撤销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领导交叉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本会其他会长专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掌握本会的财务运作情况;
  (二)拟定本会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规定》、《档案、文书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友好团体的自愿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银行利息;
  (五)委托金融机构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投资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